各单位、各部门:
经2024年第2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电影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电影学院
2025年1月14日
青岛电影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修订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我校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评选。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凡具有青岛电影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在校连续学习满一学年以上,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优异,并在创新能力、个人特长、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符合本细则中有关条款,均可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主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处统筹组织。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本学院的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国主义情感;自觉树立爱校护校荣校意识;
(二)积极参与宣传学校的良好形象及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成果,讲好青影故事,传播青影声音,传递青影精神,助力学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
(三)遵纪守法、关心集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勤俭节约,关心集体,组织观念强;有集体荣誉感,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端正,学习成绩优秀;
(五)开拓创新、勇于实践。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专业竞赛和实践活动,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传统美德、建设书香校园、建设文明校园等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六)积极进取、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文体竞赛,且表现优秀者;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学年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本学年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含处于处分期内)者;
(二)无故不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三)本学年所修课程(不含选修课)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第三章 具体条件
第七条 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体育成绩学年平均分在 75 分(含 75 分)或学分绩点在 2.7(含 2.7)以上,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者可申请相应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一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为 3.7(含 3.7)以上;
(二)二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为 3.3(含 3.3)以上;
(三)三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为 3.0(含 3.0)以上;
第八条 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且测评学年任意一门必修课、 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符合以下具体条件者均可申请相应的单项奖学金:
(一)宣传先进者: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宣传先进单项奖:
1.学生本人回到就读的艺考机构、高中开展青岛电影学院相关宣传活动。
2.通过微信、QQ、抖音、小红书、知乎等社交平台,塑造和传播学校的正面形象,并在一定范围内引起良好的反响。
(二)文体成绩优秀者: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者,可申请文体成绩优秀单项奖:
1.市、区级以上体育比赛中,个人比赛项目获前八名者;
2.学校运动会破院记录者;
3.在省级以上文艺业余比赛中,个人项目获前八名者;
4.在省、市级以上大型团体文艺业余比赛或专业比赛中,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
5.在学校内组织的年度大型文艺活动(在学生处备案并认可) 中获第一名者。
(三)科技成果优秀者: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者,可申请科技成果优秀单项奖:
1.本学年内,课余参加大学生科技活动、创新创业或社会实践活动,其个人或集体成果在省级以上单位获一、二、三等奖者;
2.在国家级的刊物上发表学术性论文者。
(四)思想品德优秀者: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或推荐者,可申请思想品德优秀单项奖:
1.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敢于同不良行为、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表彰者或产生一定积极影响者;
2.拾金不昧,受到相关个人或集体赠予的感谢信、锦旗等。
第四章 评定办法
第九条 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和金额如下: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
本科(含专升本)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万元,专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万元,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具备参评资格人数的3%;
本科(含专升本)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万元,专科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千元,获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具备参评资格人数的4%;
本科(含专升本)三等奖每人每学年5千元,专科三等奖每人每学年3千元,获三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具备参评资格人数的5%;
本科(含专升本)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千元,专科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千元,获单项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具备参评资格人数的6%。
评定比例:获得奖学金总人数不得超过具备参评资格总人数的18%。
优秀学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获得者不能重复得奖,可参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遇有名额限制时,按学习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并参考学生本学年内的综合表现,名额用完为止。
第十条 学生自评:每年11月份,由学生处组织开展上一学年的评审工作,根据《青岛电影学院关于评定优秀奖学金的实施细则》,由学生本人根据评审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院初评:各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对申报学生的学习成绩、基本条件、第二课堂成绩等进行核算与审查。根据评选规定确定候选人名单,要充分听取师生意见进行民主评议并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二条 提报审议:根据评审流程,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后的候选人名单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无异议后提报校长办公会。
第五章 表彰、颁奖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召开全校优秀学生表彰大会,公布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过程监督及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过程监督,使获奖学生能够持续保持优秀的学业表现、积极参与各类专业创作和文体活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完善反馈渠道。鼓励学生、教师对奖学金获得者的表现进行监督,对表现不佳的获奖学生及时开展教育。
第十六条 如获奖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出现以下情况,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奖金。
(一)不珍惜荣誉,消极怠慢,缺乏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意识,给所在学院或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二)铺张浪费,将奖学金用于外出旅游、高档消费或相互请吃等,经查实者。
(三)在校期间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四)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奖学金获得者所填写的《青岛电影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存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如学校对相关评审细则进行修订,以评审时现行发布的最新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