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各处(室):
经青岛电影学院校长办公会2023年第7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电影学院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电影学院
2023年5月25日
青岛电影学院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增强竞争意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青岛电影学院有关奖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学生处相关工作人员及各系学生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长奖学金的评审相关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奖励比例与标准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课程(含选修)不得有重修记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班级前5%(含5%)。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可放宽到班级前10%(含10%)。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或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2.在影视作品创作等相关艺术领域比赛中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3.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国家、省级学术性杂志、报刊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4.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5.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6.申请者获全国三好学生、省级三好学生等国家、省级各项荣誉称号。
7.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申请: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每系每年可推选1人参评校长奖学金。获得校长奖学金者给予10000元/人的奖励。
第三章 校长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学校制定的具体评定细则,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递交《青岛电影学院校长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各系初评。结合学生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综合能力、文体等多方面综合表现,认真审核学生的申请,各院系综合评审并形成考核意见,择优推荐,确定校长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系内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对各系初评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诉,各系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条 学生处对各系初审推荐名单的材料进行复核,经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将审核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最终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宣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校长奖学金评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将奖学金转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校长奖学金荣誉性高,榜样性和示范性强,既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又涉及学校的社会声誉,要确保政策实施的准确性,维护学生和学校的权益及声誉。
第十三条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由校长在荣誉证书上签字并颁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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