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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电影学院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5-01-14

各单位、各部门:

2024年第2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电影学院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电影学院

2025年1月14日

 

 

青岛电影学院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青岛电影学院有关奖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评审工作由主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处统筹组织。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本学院的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奖励比例与标准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课程(含选修)不得有重修记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班级5%(含5%)。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可放宽到班级10%(10%)。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或全国受到表彰或产生积极影响

2.在影视作品创作等相关艺术领域比赛中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3.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学术论文包括公开发表的期刊学术论文、报纸学术论文、会议学术论文、集刊学术论文等

4.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5.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6.申请者获全国三好学生、省级三好学生等国家、省级各项荣誉称号。

7.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申请: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学院可推荐本学院参评人数的1%获评校长奖学金,奖金每人每学年28000元。

第三章 校长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请。学生接到评审通知后,根据校长奖学金具体评定细则,结合个人综合表现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递交《青岛电影学院校长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各学院初评。结合学生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综合能力、文体等多方面综合表现,进行核算与审查。根据评选规定确定获奖人选后要充分听取师生意见进行民主评议,并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在三天内向所在学院反映。各学院综合评审并形成考核意见,择优推荐,确定校长奖学金推荐名单,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对各学院初评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各学院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条 学生处对各学院初审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将审核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最终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不少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宣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校长奖学金评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在学校优秀学生表彰大会上一并表彰,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将奖学金转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校长奖学金荣誉性高,榜样性和示范性强,既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又涉及学校的社会声誉,要确保政策实施的准确性维护学生和学校的权益及声誉。

第十三条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由校长在荣誉证书上签字并颁奖。

第五章 过程监督及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过程监督,使获奖学生能够持续保持优秀的学业表现、积极参与各类专业创作和文体活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完善反馈渠道。鼓励学生、教师对校长奖学金获得者的表现进行监督,对表现不佳的获奖学生及时开展教育

第十六条 如获奖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出现以下情况,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奖金。

)不珍惜荣誉,消极怠慢,缺乏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意识给所在学院或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铺张浪费用于外出旅游、高档消费或相互请吃等,经查实者

(三)在校期间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四)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4日起实施。如学校对相关评审办法调整最新评审时以现行最新版为准。

青岛电影学院学校办公室                  2025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