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经2024年第2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电影学院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电影学院
2025年1月14日
青岛电影学院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青岛电影学院有关奖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评审工作由主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处统筹组织。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本学院的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奖励比例与标准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课程(含选修)不得有重修记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班级前5%(含5%)。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可放宽到班级10%(前10%)。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或全国受到表彰或产生积极影响。
2.在影视作品创作等相关艺术领域比赛中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3.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学术论文,包括公开发表的期刊学术论文、报纸学术论文、会议学术论文、集刊学术论文等。
4.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5.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6.申请者获全国三好学生、省级三好学生等国家、省级各项荣誉称号。
7.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申请: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各学院可推荐本学院参评人数的1%获评校长奖学金,奖金每人每学年28000元。
第三章 校长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请。学生接到评审通知后,根据校长奖学金具体评定细则,结合个人综合表现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递交《青岛电影学院校长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各学院初评。结合学生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综合能力、文体等多方面综合表现,进行核算与审查。根据评选规定确定获奖人选后要充分听取师生意见进行民主评议,并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在三天内向所在学院反映。各学院综合评审并形成考核意见,择优推荐,确定校长奖学金推荐名单,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对各学院初评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各学院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条 学生处对各学院初审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将审核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最终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宣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校长奖学金评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在学校优秀学生表彰大会上一并表彰,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将奖学金转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校长奖学金荣誉性高,榜样性和示范性强,既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又涉及学校的社会声誉,要确保政策实施的准确性,维护学生和学校的权益及声誉。
第十三条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由校长在荣誉证书上签字并颁奖。
第五章 过程监督及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过程监督,使获奖学生能够持续保持优秀的学业表现、积极参与各类专业创作和文体活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完善反馈渠道。鼓励学生、教师对校长奖学金获得者的表现进行监督,对表现不佳的获奖学生及时开展教育。
第十六条 如获奖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出现以下情况,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奖金。
(一)不珍惜荣誉,消极怠慢,缺乏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意识,给所在学院或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二)铺张浪费,将奖学金用于外出旅游、高档消费或相互请吃等,经查实者。
(三)在校期间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四)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4日起实施。如学校对相关评审办法调整最新,评审时以现行最新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