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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电影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4-06-24

各系、各处(室):

2024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电影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电影学院

2024年6月24日

 

 

 

青岛电影学院

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青年教师的培养,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和传帮带作用,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成长,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教学能力强、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及《青岛电影学院培训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目标

(一)培养青年教师的师德师风和爱岗敬业精神使其了解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夯实教学理论基础;

(二)培养青年教师尽快熟悉学校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自觉规范教学行为;

(三)培养青年教师较好地把握1-2门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采用合理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具备教学基本技能,具有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四)培养青年教师在教学组织、教学评价、教学研究、教学创新等方面面提升。

第三条 培养对象

(一)我校新入职或在见习期内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不满年的35岁以下青年教师

(二)还未取得讲师职称,经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认为需要配备导师的青年教师

第四条 培养周期

青年教师培养期限一般为年。特殊情况,由导师或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可延长一年。

第二章 青年教师培养的任

第五条 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应在培养周期内完成以下任务:

(一)尊重导师,虚心求教,积极主动地接受导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听课任务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二)根据导师制定的培养计划,明确培养期间个人发展目标,未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积极准备并按期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三)参加学校和教学单位组织的有关师德师风、职业道德、教师教学能力、教学规范、信息化教学、教学研究以及职业素养等集中培训。

(四)在导师指导下,每学期至少担任1门课程的主讲教师、担任3门课主讲教师,按照导师要求完成承担课程的教学任务。

(五)如教学单位课程需要,每学期可担任1-2门外聘或退休返聘行业专家或教授所授课程的课程教学助理任务。需承担教学助理任务的课程,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审批通过。

(六)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所承担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拟定课程授课计划,撰写教案,制作课件,定期送导师审阅,接受导师抽查,在导师的指导下不断修改和完善。学期至少要针对门课程撰写一份完整、详实、规范的教案和课件。

(七)在学校在线学习培训平台每学期至少选修学习2门教育教学类或与任教专业相关的在线课程至少1门师德师风和课程思政类课程,提升教学及专业理论水平。

(八)积极主动参与教科研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积极学习研究方法,参与和申报教科研课题,发表成果;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至少参与一项导师或教学单位的课题组或研究团队。

(九)至少承担所在教学单位1个班的班主任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学生处和所在教学单位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

(十)熟悉所从事专业的课程结构和内容,认真钻研教育教学方法和教学有关知识,做好随堂听课和其他培养指导记录。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教学、教科研、班主任等工作和培训情况等进行总结。

第三章 青年教师师的选聘和职责

第六条 导师的任职条件

(一)优先从学校专任骨干教师中选拔导师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取得讲师职称满三年及以上。外聘高层次人才和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外聘授课教师能完成规定指导任务也可作为导师

(二)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热爱教育事业,乐于奉献,愿意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导师工作职责。

第七条 导师的选聘

青年教师导师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规定和青年教师实际情况,确定导师与被指导青年教师。导师与青年教师应为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每位导师同时指导青年教师人数原则上为12人。

第八条 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修养和师德建设,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知识结构和承担的教学任务,制定包含师德师风、治学态度、教学、教科研、专业知识拓展、实践锻炼等方面具体要求的培养计划(见附件1)。

(三)坚持传、帮、带,在课堂教学、学生实践等各个教学环节全方位指导青年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示范课教学或指导其授课,每学期不少于12学时。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导师的选聘和培养等日常管理以及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科研处分别负责对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过程的教学、教学质量和科研情况进行检查。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过程的管理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试行后,教学单位现有需要配备导师的青年教师和新进青年教师原则上在学期末按本规定为青年教师配备导师,并督促导师制定《青年教师“导师培养计划表》,《青年教师与导师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并报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中期考核

导师制培养中期考核工作具体由青年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实施。中期考核在每学期末进行,结果报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备案。考核方式及内容各教学单位可参考期满考核的要求自行制定考核方式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进行期满考核,视为导师制培养考核不合格。

第十二条 期满考核

第十三条 导师制培养期满后,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并实施。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组织中期考核合格的青年教师进行期满考核,期满考核在每学期末进行。具体如下:

(一)青年教师提交《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考核表》(见附件3对照培养计划填写师德师风、教学、班主任及教科研完成情况导师填写整体培养效果情况。

(二)青年教师提交培养材料,培养材料应包括:

1.培养期的全面总结报告

2.至少一门课程完整、规范的教案;

3.不少于36学时/学期的听课笔记;

4.导师示范课教学或导师指导下的授课记录以及有关指导评价 不少于12 学时/学期

5.在培养期间形成的其他有关资料 如学习心得、与导师教学育人等方面的学习交流记录、参与导师教学课题项目记录、撰写的教学课题申请书、发表的论文等

6.学校在线学习平台学习课程记录。

(三)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与各教学单位组织考核答辩会。

各教学单位成立考核小组(5—7)人组成,其中应包括导师、教学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专业及教研室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展示青年教师培养材料,青年教师进行说课展示或汇报培养收获与体会,专家提问,青年教师答辩,导师对指导培养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四)考核小组经评议后确定青年教师的考核等次。

(五)《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考核表》经青年教师、导师、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考核小组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汇总各教学单位考核结果,报校审阅后予以公布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考核等次及条件。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个等次。

优秀:完成培养计划的全部内容,提交的培养材料完整、规范,期满考核答辩得分在90分以上。

合格:完成培养计划的全部内容,提交的培养材料基本完整期满考核答辩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

不合格:无故未完成培养计划全部内容,提交的培养材料有较大欠缺,期满考核答辩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 导师考核

青年教师考核结果作为导师考核的依据,原则上青年教师的考核结果即视为导师的考核结果。 

第十 工作量核算

(一)导师指导工作量、助教工作量其他工作量核算。

(二)导师指导工作量按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32个课时核算。不计入该导师当年基础教学工作量。

(三)承担课程教学助理任务的青年教师,按每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助理任务12个课时核算,计入该青年教师当年基础教学工作量。

(四)在导师制期间学习的青年教师,当年最低教学工作量(224学时/年)不做硬性要求。

(五)青年教师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若因导师个人原因,则导师不计指导工作量;若因青年教师原因,视其情况给予一定学时的指导工作量。

(六)青年教师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其承担课程助理任务的工作量。

第十 学校应努力形成全校重视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关心培养青年教师成长的良好氛围。担任导师的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指导效果好的导师,在职称评聘、年终考核中要适当给予倾斜;

(二)对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指导效果不理想的导师,应及时停止其指导资格,由教学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人员对该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进行指导。

第十 经过一年的导师制培养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需继续参加为期一年的导师制培养,其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一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访学进修、外出培训学习。对不能认真接受导师制培养或参加导师制培养两年后考核仍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学校将做出调离教师岗位或解聘的处理。

第五章  

第十 在培养期间如遇导师休假、工作繁重特殊情况可由教学单位提出更换导师或延长培养周期的申请。

第十九条 导师制培养考核结束后,各教学单位要继续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4日起行,试行期两年。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表

2.青年教师“导师制安排汇总

3.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考核表

附件1

 

“导师制培养计划表

 

青年教师姓名


所在教学单位


进校时间


所在教研室


所授课程


导师姓名


所在教研室


职称


培养周期

    ——             

指导目标


指导计划(围绕师德师风、教学、教科研等方面列出计划)


具体任务(围绕青年教师学期承担的具体教学、科研、听课、助教等具体任务,条目式列出)


青年教师签字:                                         导师签字:           

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意见:                             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所在单位:          (盖章)

备注:此表分学期填报,每学期初填写,一式四份,个人、导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2

 

系(部)“导师制”安排汇总表

 

序号

培养周期

青年教师信息

导师信息

开始时间

截止时间

姓名

所在教研室

入职时间

姓名

所在教研室

职称

1









2









3









4









5









6









7









8









        单位负责人签字:                                           所在单位(公章)


附件3

 

“导师制”培养考核表

 

青年教师姓名


所在教学单位


进校时间


所在教研室


所授课程


导师姓名


所在教研室


职称


培养周期

     ——             

中期考核情况


指导计划

完成情况

(由导师填写)

师德师风

教学方面

教科研方面




整体培养效果(由导师填写)

是否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是否取得教师资格证等情况:

 

 

 

 

导师签名:

                                                  

培养材料情况(由青年教师填写)

 

 

 

青年教师签名:

                  

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意见

注:审核以上情况是否属实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考核小组意见

平均得分:       

考核等次: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考核评价:                                        

                          考核小组组长签名:

分管校领导

意见

 

 

校领导签名:

     

校长意见

 

 

签名: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个人、导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