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各处(室):
经校领导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电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电影学院
2024年6月6日
青岛电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校学生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
第三条 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艺术学、文学、工学、管理学、法学等,以后根据本科专业设置情况,授予其他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本校在籍本科学生修完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三)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在校学习期间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因违法,受到拘留以上(含拘留)刑事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伪造及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者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者;
(三)无论何种原因做退学(肄业)处理者;
(四)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暂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成绩包括毕业设计(作品)、毕业论文(作品论文)及毕业答辩,其中有低于65分或C-者;
(二)因成绩未达标而作结业处理者;
(三)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第七条 补授学士学位:
(一)因毕业成绩(毕业作业或毕业论文及毕业答辩)中有低于C-(低于65分)而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向所在系申请重做毕业设计(作品)、毕业论文(作品论文)及毕业答辩,成绩不低于C-,可申请补发学士学位。其学位证书的授予时间按授予日期填写。
(二)因有不及格成绩或重修课程未完成,学分未修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内补考及格或重修合格,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通过后,可以补授学士学位。其学位证书的授予时间按授予日期填写。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该处分取消后可经本人申请,其所在系根据本人表现提出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通过后,可以补授学士学位。其学位证书的授予时间按授予日期填写。
(四)每年补授学位的工作随应届毕业生工作同步进行,每位符合补授学位条件者在毕业(结业)后下一届学生进行毕业工作前,可申请补授一次。如果申请超过规定时间或补授申请未获通过,以后将不再受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流程包括: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完成学位网数据上报等环节。
第九条 学生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理由,于每年6月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举行会议,审查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并作出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决议结果,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如果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复核申请: (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交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根据情况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复议。
第四章 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及相关资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归档,并报送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如会议记录、学位申请表、拟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等)。
第五章 复议处置
第十四条 如有漏授、错授或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予以复议,并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做出补授、改授或撤销其学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原《青岛电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细则》自本规定施行起即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