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各处(室):
经青岛电影学院校长办公会2023年第23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电影学院因公借款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电影学院
2023年12月8日
青岛电影学院因公借款管理办法(修订)
一、总则
1.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因公借款行为、保证借款的及时清理,根据青岛电影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因公借款是指学校内部职工因处理学校公务,以个人名义向学校所借支的款项。
3.对于因公借款应遵循“专款专用,限时清借;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执行。
4.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在职职工。
二、特殊借款事项
(一)会议用款。学校组织重大会议的大额用款,经办人需凭与提供会议场地、住宿、用餐、交通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或确认后的预订单,依审批流程提请计划财务处预付部分款项,付款暂挂经办人因公借款,业务办理完毕后由经办人持发票至计划财务处办理冲账手续。会议保障杂费支出,可办理因公借款,借款部分原则上不超过整个会议项目预算的15%。
(二)公派培训。培训机构收取的授课费、教材费等(不含代收的食宿费和交通费),参训人员可持相关培训费用审批文件提请计划财务处付款到培训机构,付款暂挂经办人因公借款,业务办理完毕后由经办人持发票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冲账手续。
培训期间超过10天(含/每人次)的食宿交通费用可按学校《青岛电影学院日常费用开支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核定借款额度;少于10天的培训食宿交通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培训完成后根据上述办法办理报销手续。
公派出境培训由学校根据培训合同与培训机构直接结算;若直接结算有困难,经办人可与培训机构以及学校计划财务处共同协商其他合理的结算方式,尽量减少个人培训借款。
(三)境外出差
1.机票:境外出差原则上优先乘坐国内航空公司航班。
2.食宿和其他交通工具:经办人持《青岛电影学院出差审批单》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额度不超过按出差时间和出差标准计算的费用金额。
3.出差人持有外币信用卡的,可使用信用卡垫支剩余费用。
4.由政府等单位统一组织出访的,由经办人申请学校直接与组织单位或其指定单位结算。
三、借款审批权限
1.借款额度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审批流程为:
借款人→借款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借款部门分管副校长
2.借款额度在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审批流程为:
借款人→借款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借款部门分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
3.借款额度在100000元(含)以上,审批流程为:
借款人→借款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借款部门分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
校领导因公外出期间,根据《关于调整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及联系院系的通知》办法执行AB角签批。
四、借款申请依据
借款人需填制《青岛电影学院借款单》(见附件)履行借款审批程序,呈报借款单时,需将相关预算、合同、呈批单或会议纪要等文件作为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五、还款及报销
1.借款人应在取得报销手续后,及时报销冲账。借款应在公务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冲账手续并归还余款,不得无故拖欠。逾期未报,计划财务处有权将借款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2.计划财务处根据“专款专用,限时清借;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借款。未能按要求还款的,原则上不再给本人办理新的借款业务。
3.报销人如有未清借款的,在其经办报销费用时一律先给予冲抵借款,如有剩余,再予以报销支付。
4.员工借款,应由借款人本人填写借款单据提交至计划财务处。如果因特殊情况经办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经办人有责任协助解决报销和还款事宜。员工退还借款或从应发工资中冲抵因公借款时,由出纳人员开具收据作为证明。
5.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前,组织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应核实离职人员是否存在尚未结清的借款,若存在未结清的款项,借款人应先行办理还款手续。
6.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借款事由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并对借款报销、还款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于不能按时归还因公借款或及时完成销账手续的,自逾期之日起对借款人仅参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个人工资,剩余部分归还个人未清借款,直至借款清偿完毕。
7.对于经办部门审批同意的存在虚假借款、违规借款,导致借款产生损失的,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催促借款人指定时间清偿借款,逾期仍不能清偿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借款申领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则上部门负责人按照不低于60%比例承担偿还责任。
8.财务人员负责保管及出具借款、还款凭据,并随会计凭证一起存档保管。出纳开具收据时,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
六、附则
1.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2023年12月8日起施行。
附件:青岛电影学院借款单
附件
青岛电影学院借款单 |
申请人 |
| 部门 |
| 时间 | 年 月 日 |
支付方式 | 现金□ 网银转账□ |
收款方 |
| 开户行 |
| 收款方账号 |
|
业务描述 |
|
金额(大写) (小写)¥ |
审批人 | 部门负责人 |
|
财务处负责人 |
|
分管副校长 |
|
分管财务副校长 |
|
校长 |
|
备注:本人知悉公务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履行报销手续,不得无故拖延,否则,计划财务处有权将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借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