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各处(室):
经青岛电影学院校长办公会2023年第11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电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电影学院
2023年12月21日
青岛电影学院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负有对学校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筹备以及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和补充。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分别由各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且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专家担任。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系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核和推荐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系主任、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等3-7人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由各系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审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定、授予学士学位;
(四)审定不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文件;
(二)复审、汇总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对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印制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整理、保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文件和资料;
(五)整理、上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上报的学位材料。
第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和程序,根据相应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信息逐一进行初审,拟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二)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并对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说明理由;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对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每年6月、12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系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进行审核,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授予学位的建议学生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必要的说明等。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建议名单和材料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学位授予专门工作会议,审核各分委员会上报名单,无异议的可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如有漏授、错授或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予以复议,并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做出补授、改授或撤销其学位的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审议结果不服的,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程序提起申诉。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工作的会议,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开会。在审议过程中,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采取投票方式进行,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为保证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开展,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21日期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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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电影学院学校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