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各处(室):
经青岛电影学院校长办公会2023年第13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电影学院科研项目与成果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电影学院
2023年8月25日
青岛电影学院
科研项目与成果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印发〈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社科〔202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21号)等文件要求,规范科研管理和评价制度,鼓励产出高质量、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认定的科研项目与成果,其负责人或完成人须为学校在职教职工,且项目责任单位为“青岛电影学院”(含联合单位),成果第一署名单位(或同一作者的第二署名单位)为“青岛电影学院”。
第三条 科研项目与成果认定范围包括:科研项目、学术性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知识产权性成果、学术活动成果、科研获奖及其它应用成果等。对于认定的项目与成果,按照其不同类别、级别或等次进行评分。
第二章 科研项目与成果的类别与评分标准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类别与评分标准。
(一)科研项目的类别
科研项目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与性质不同,分为纵向项目(含子项目)、横向项目和其它项目三类。
1.纵向项目的类别
纵向项目是指由各级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财政资金设置的研究性项目,主要分为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市厅级项目和纵向其它项目等。
(1)国家级项目一般指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含艺术学、教育学等单列学科)、国家艺术基金委员会等单位面向全国发布的规划类、招标类、专项类项目。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可以认定为相应级别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单个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相应级别的重点科研项目;50万元以下的,认定为相应级别的一般项目。
(2)省部级项目一般指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的科研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的科研主管部门,以及省级艺术基金委公开发布的规划类、招标类、专项类(含特别委托)项目。无明确科研主管部门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所属部委公开发布的规划类、招标类项目,如立项书加盖中央/国务院部委公章(非司局部门公章)可认定为省部级项目。
(3)市厅级项目是指由省级各厅局和地级市课题管理办公室组织申报的项目,包括山东省文化和旅游研究课题、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等。
(4)纵向其它项目是指除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市厅级项目三类之外的纵向项目。
2.纵向项目子项目的认定
纵向项目子项目一般是指在国家级与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之下所设的项目。
(1)学校教师以子项目负责人参与校外首席专家主持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认定,以该项子项目及其负责人正式提交的项目申报书列入该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书、正式函件为证明,根据该子项目经费在学校到账情况认定为以下相应级别的子项目:
1)人文社科类不少于20万元,科技类不少于40万元,可认定为国家级一般项目。
2)人文社科类少于20万元,但不少于10万元;科技类少于40万元,但不少于20万元,可认定为省部级一般项目。
3)人文社科类少于10万元,但不少于3万元;科技类少于20万元,但不少于10万元,可认定为市厅级项目。
4)人文社科类少于3万元,科技类少于10万元,可认定为纵向其它项目。没有到账经费的不予认定为任何级别项目。
(2)学校教师主持(承担)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子项目认定:在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允许下,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需要可重新调整子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级别。每个国家级重大项目最多可以认定3个子项目为国家级一般项目,每个省部级重大项目最多可以认定2个子项目为省部级一般项目,每个市厅级重大项目最多可以认定1个子项目为市厅级一般项目;其中,40周岁及以下的子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0%。本类子项目级别认定仅适用于职称评审。
3.横向项目的认定
横向项目是指除纵向项目以外的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校外组织、部门以课题服务方式委托校内相关单位、研究团队或个人,针对某项课题进行研究的非规划类项目。横向项目须签订正式合同。横向项目如需要设置子项目须在合同内明确体现出子项目名称、子项目负责人及经费额度。
4.其它项目的认定
主要指校级项目,是由学校设立的且纳入科研处管理的研究性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二)科研项目的评分
1.纵向项目的评分
等级 | 重大招标项目 | 重点项目 | 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专项项目 | 青年项目 |
国家级 | 80 | 50 | 30 | 20 |
省部级 | 24 | 16 | 12 | 10 |
市厅级 | / | 5 | 4 | 3 |
其它 | / | 2 | 1 | / |
注:纵向项目也可选择经费数额评分方式,按到账经费每万元1分计算。
2.横向项目的评分
横向项目包括政府/事业单位项目、社会团体项目、企业项目和国外项目等。横向项目按照到账经费每万元0.6分的标准计算。到账经费在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四舍五入。
3.校级项目的评分
校级重点项目每项计2分,一般项目每项计1分。校级项目在结项后经鉴定为优秀的加1分;延期结项、项目终止或项目被撤销,不予评分。
4.项目评分分配的时间节点
有经费到账的项目年度分配总工作量的比例等于年到账额度占总经费的比例;无经费到账的纵向项目和校级项目通过中期检查或结项后各计算50%的工作量。
第五条 学术论文的类别与评分标准。
学校认定的学术论文包括公开发表的期刊学术论文、报纸学术论文、会议学术论文、集刊学术论文等。
(一)学术论文的类别
1.期刊学术论文是指在具有合法刊号并公开发行的连续性学术期刊上的学术研究栏目刊发的学术论文,并与对应刊物在中国知网(CNKI)、万方数据或维普网上同期公布的信息一致。中国大陆出版的期刊应具有CN号,港澳台及海外出版的期刊应具有ISSN号。报纸学术论文是指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党报上发表的理论性学术文章。会议学术论文是指在学术交流会议(含论坛、讲堂)及其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上首次发表的学术论文,并与对应会议在中国知网(CNKI)等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一致。集刊学术论文是指在学术机构出版刊行的成套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论文集中发表的理论性学术文章,学术集刊(包括皮书、会议文集)应具有ISBN号。在其它以单篇文章为基本单位的图书(含多人合著文集)中发表的理论性学术文章,视为集刊学术论文。会议论文集无论是否具有ISSN号、ISBN号,其收录的论文视同会议论文而非期刊论文。
2.学术论文独立成篇,不含会议报道、学术动态、摘要。原则上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不少于3000字、自然科学学术论文不少于2000字。对高级别刊物(平台)发表的论文可适当放宽,但须符合学术论文的规范格式。
3.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摄影、绘画、谱曲、剧本等艺术作品(不含插图,不少于1页)可等同于在该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一般文艺期刊发表的艺术作品不等同于学术论文。
4.期刊的增刊、专刊、套刊、子刊、内刊、内部发行物等登载的论文不作为学术期刊论文认定。在职就读期间发表的学位论文不在认定范围内。
5.同一篇标题论文在同一报刊分多期刊登的,作为一篇论文认定并评分;同一篇相同或相近标题论文在不同的报刊、论文集上发表,仅就高统计一次(被权威文摘类期刊转载的除外)。翻译本人或他人已经发表的学术论文,再以译文形式在国内外报刊、论文集发表的,按同级论文分值的80%计算;译者和作者不一致,且均为学校教职工的,按照合作权重确定各自分值。
(二)学术论文级别的认定
1.学术论文级别分为“T类”(顶级,Top)、“A类”(权威,Authoritative)、“C类”(核心,Core)、“E类”(核心扩展,Extension)、“O类”(普通,Ordinary)五类。其中,T类论文主要指国内外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A类论文主要指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C类论文主要指CSSCI期刊论文、EI期刊论文等;E类论文主要指CSSCI扩展版期刊论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论文、EI会议论文等。在上述T、A、C、E四类之外刊物发表的论文为O类(普通类)。论文级别参考认定标准参见附件。
2.SCI、SSCI论文以论文被检索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及影响因子为依据。被国际性索引收录的论文,作者须提供正规科研查新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含中科院分区)和不少于1000字的中文内容摘要或全文。
3.论文的刊物级别以其发表年度的刊物评价结果为准。科研处适时根据国际性索引、《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等调整的信息作出刊物级别的调整。
4.学术论文级别的认定,以论文刊物级别为基础,引入论文被引量、同行评价、个人代表作等指标,坚持学术影响力和质量标准,逐步完善科学、规范的学术论文认定体系。
(三)学术论文的评分
论文级别 | 分值 |
顶级(T类) | 30 |
权威(A类) | 10 |
核心(C类) | 5 |
核心扩展(E类) | 2 |
普通(O类) | 1 |
注:论文字数>5000字(报纸发表的>3000字)按照100%的权重进行折算;以译文形式在国内外报刊、论文集发表的论文按其80%的权重进行折算;教职工虽为第一作者但第一署名单位非“青岛电影学院”的论文,按50%的权重进行折算(单人同一年度累计评分不超过5分)。
第六条 学术著作的类别与评分标准。
(一)学术著作的类别
学术著作包括公开出版的专著类、译著类、古籍整理类、编撰类、工具书类、汇编类等成果。
类别 | 说明 |
专著类 | 独立或多人撰写的原创性学术著作,字数一般在10万字以上。 |
译著类 | 翻译、编译的国外学术著作;中文学术著作的外文译本等。 |
古籍整理类 | 在版本、目录、点校、训诂、注释、补遗、翻译等方面有学术研究的著作。 |
编撰类 | 编著,个人论文集;有一定学术见解,较多地采用他人成果的作品。 |
工具 书类 | 有独立编撰体系,按一定体例编撰的专题类或综合类词典、百科全书、图集、年表、年鉴等。 |
汇编类 | 按学术专题或学术会议结集出版的学术文集;不同学术期刊,以增刊形式出版的文集;以编辑为主的,按某一专题或综合汇编的作品集;其它类刊式出版的文集。 |
其它 | 为宣传先进思想文化、普及社会科学知识等的科普性读物。 |
(二)学术著作的级别与评分
1.学术著作以其质量和级别为依据,设置不同的评分标准
(1)“优著”(Ⅰ级)。指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或国家出版基金的学术著作,获得“中国图书奖”等国家级图书出版奖的学术著作,作为国家级科研项目结项成果的学术著作。
(2)“良著”(Ⅱ级)。指入选山东省社科文库、省级出版基金的学术著作,作为省部级科研项目结项成果的学术著作。
(3)“专著”(Ⅲ级)。指一般性学术著作。
(4)“编著”(Ⅳ级)。指个人或集体编著的学术著作,或资料型、校注型和以曲谱、图谱等为主的学术著作。
(5)“论集”(Ⅴ级)。指编辑出版的各类论文集(整书)。
2.学术著作的评分
级别 | 入选条件 | 分值 |
Ⅰ级 | 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或国家出版基金的学术著作,获得“中国图书奖”等国家级图书出版奖的学术著作,作为国家级科研项目结项成果的学术著作 | 30 |
Ⅱ级 | 入选山东省社科文库、省级出版基金的学术著作,作为省部级科研项目结项成果的学术著作 | 20 |
Ⅲ级 | 一般性学术著作 | 15 |
Ⅳ级 | 个人或集体编著的学术著作,或资料型、校注型和以曲谱、图谱等为主的学术著作。 | 12.5 |
Ⅴ级 | 编辑出版的各类论文集(整书)。 | 10 |
注:(1)教职工虽为第一作者但第一署名单位非“青岛电影学院”的著作,按60%的权重进行折算;(2)凡以主编、副主编名义通过学术著作(含论文集)整体赋分的个人,不得再以学术集刊收录的学术论文另外赋分;(3)未体现“青岛电影学院”署名信息的著作不予评分。
第七条 知识产权性成果的类别与评分标准。
(一)知识产权性成果的类别
知识产权性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性成果。成果认定强调转移转化效果。
类别 | 说明 |
发明专利 | 发明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权授权证书为依据,专利权人为青岛电影学院。 |
其它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权授权证书为依据,专利权人为青岛电影学院。 |
软件 著作权 | 以国家版权局授权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为依据。 |
(二)知识产权性成果的评分
1.知识产权性成果分授权和转移转化两个阶段,按其类别设置分值,分别评分。
2.成果转移转化的认定以学校名义(甲方)与实际使用方(乙方,不包括技术转移机构等)签署相关合同为依据(合同中应包含专利名称、转化收益等信息),且转移转化成果的金额一般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须提供实际到账金额信息,以经费入账时的收款票据、发票或银行回单等证明为依据,且付款单位应与合同一致)。
3.取得国家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计5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计1分。成果转移转化的评分标准为每万元计0.6分。
第八条 科研成果获奖的类别与评分标准。
(一)科研成果获奖的类别
科研成果获奖分为国家级奖、部级奖、省级奖、一级学会奖、市厅级奖等。
奖别 | 说明 |
国家 级奖 | 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社科或科技优秀成果奖,如国家科技进步奖等。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视同为国家级奖。 |
部级奖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中央(国务院)部委名义颁发的科技进步奖和社科类优秀成果奖,如科学技术部、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科研成果奖。教育部直接管理的霍英东基金会奖为部级奖。部委主办的学术征文类奖励等不算作部级奖,可参考学会奖认定评价。 |
省级奖 | 以省政府名义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包括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理论和评论类)等;全国性的各类基金奖经教育部认定后可视为相当于省级奖。 |
市厅 级奖 | 地级市政府、省厅(局)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包括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
一级 学会奖 | 国家一级学会设立的常规奖项。 |
校级奖 | 青岛电影学院设立评定的校级优秀科研成果奖。 |
其它奖 | 除上述外的其它学术成果奖。 |
获奖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等。本办法的认定主要针对科研成果获奖奖项,不含科研成果本身的评价。
(二)学术成果获奖的评分
1.科研成果获奖评分以获奖级别和等次为基本依据。获奖等级以获奖证书和公布获奖文件上的印章作为认定标准。部省级及以上学术奖项认定须有中央(国务院)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公章(非司局部门公章)。如奖项出现“特等奖”、“优秀奖”,则按照原级别等次分值的级差合理递增或递减。如奖项中不设奖励等次,则按照同级别奖项取中(二等奖)的分值评分。
2.同一成果获得多个奖项时,按照最高奖进行评分。凡已进行获奖评分的科研成果,以后不重复评分;如后续获得更高级别的奖项,则按照评分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3.获奖等级与分值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500 | 400 | 300 |
省部级 | 100 | 80 | 50 |
市厅级 | 30 | 20 | 10 |
一级学会奖 | 10 | 8 | 5 |
校级 | 3 | 2 | 1 |
第九条 学术活动成果的类别与评分标准。
1.学术活动成果以参会级别、提交论文并发表主题演讲为依据,分别设置分值。
2.学术活动成果的类别与分值
类别 | 分值 |
国外学术会议 | 5 |
国内国际会议 | 4 |
全国性会议(综合性) | 3 |
全省性会议(行业性) | 2 |
全市性会议(区域性、专题性) | 1 |
3.参加学术会议提交的会议论文不与第五条中规定的会议论文重复评分。
4.参加由学校组织、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报告可参照相应级别会议执行。
5.单人同一年度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评分累计不超过8分。
第十条 其它应用成果的类别与评分标准。
(一)其它应用成果的类别
其它应用成果包括研究与咨询报告、国家或行业标准、案例库等。
类别 | 说明 |
研究与 咨询报告 | 1.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须提交采纳单位证明;采纳证明须说明采纳内容、成果著作人、采纳意见(肯定性评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纳证明须以公函形式寄送至学校,省部级以上应用成果的认定须有中央(国务院)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公章(非司局部门公章)。 3.国家级研究报告指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采纳或现任党和国家领导人有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 4.省部级研究报告指的是省部级政府机关采纳或现任省部级领导有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 5.市厅级报告是指被地级市政府、省厅(局)、部委司局等级单位采纳或现任市厅司局级领导有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 |
国家或 行业标准 | 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认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案例库 | 入选哈佛、毅伟案例库参照A级论文认定;国内百优案例库以上参照C级论文认定;入选“中国案例共享中心案例库”和其它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入库案例、其它公开出版案例参照E级论文认定。 |
(二)其它应用成果的评分
研究报告、科技成果如已公开发表,则参照论文发表的报刊类别等次标准执行。如未公开发表,但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或通过权威部门成果鉴定的科技成果(不含科技项目结项鉴定),按照级别进行评分。
类别 | 级别 | 分值 |
研究与咨询报告 | 国家级 | 30 |
省部级 | 10 |
市厅级 | 3-5 |
国家或行业标准 | 国家标准 | 1-20 |
行业标准 | 1-10 |
团体标准 | 1-5 |
注:市厅级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的评分由科研处组织专家鉴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由科研处组织专家,根据标准制定参与单位排序确定具体分数。
第三章 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认定依据及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认定依据。
1.科研项目的认定依据:科研项目包括教职工承担的国家、省部、市厅和学校等科研主管部门立项的纵向项目,签订正式合同、资金已划入学校账户并在科研处立项备案的横向项目。项目以立项通知书、项目委托书(正式文件或合同)、结项书(证明)、资金到账证明等为认定依据。
2.学术性成果的认定依据:学术性成果包括教职工出版的著作类成果(不少于10万字),在权威报刊上发表的研究报告和论文类(3000字以上,指定报纸可为1500字以上)成果。以正式出版、发表的成果原件为认定依据。
3.知识产权性成果的认定依据:知识产权性成果包括取得的国际或国家认证机构授权的各类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以及由该专利权人(著作权人)所完成的具有实质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生产性、应用性转让。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等为认定依据;软件著作权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为认定依据;成果转移转化以该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同、转移转化经费到账证明等为认定依据。
4.科研成果获奖的认定依据:科研成果获奖包括国家、省部、市厅和学校等科研主管部门常设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国务院、国家部委、省政府正式认定的全国性或全省性常设文化艺术类奖项中的理论类成果奖励等。获奖认定仅限学术成果获奖(含技术成果获奖),不含人物获奖(称号)、文艺作品获奖,以获奖证书原件、公布(表彰)文件为认定依据。
5.学术活动成果的认定依据:学术活动成果包括在学术会议发表的论文,在学术性论坛(讲坛)演讲的学术报告。虽未发表但被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通过正式鉴定或技术转让的有关文化艺术专业的科技成果等。以正式出版、发表的成果原件或政府部门采纳的批示原件、科技成果鉴定书或技术转让合同原件等为认定依据。
参加市(厅)及以上正规学术会议并提交会议论文的正式代表,以正式邀请函、会议日程表或论文集(印刷资料)为认定依据。不提交论文的座谈会性质的研讨会、不提交论文的参会者不予认定。
应邀在市厅级(含)以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文联、社科联、科协,或省属本科高校等主办的学术性论坛(讲坛)做学术报告,以校外正式邀请函、邀请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海报、新闻宣传等)和主讲人的学术报告(3000字以上)为认定依据。
6.其它应用成果的认定依据:其它应用成果包括虽未发表但被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与咨询报告、制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案例库等。以正式出版、发表的成果原件或政府部门采纳的批示原件等为认定依据。
7.获奖奖项有明确级别的按照相应的分值直接认定,无明确级别和对应分值的本着“积小奖为大奖”“从严把关、提升标准”的原则予以认定。
8.其它确须认定的无明确级别的科研项目或成果,以及因突出显著性申请提级或加权的业绩,须经同行专家评议后做出认定并赋予相应的分值。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与成果均须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中备案、审核通过。教职工登记科研项目、成果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立项书、结项书,著作及论文扫描件、检索证明、获奖证书等电子版,必要时核实文件或证书原件)。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与成果认定通常与年度(季度)科研统计同时安排,采取每个季度填报和年末补充的结合形式,认定的汇总一般在每个自然年的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因特殊原因未能参与当年认定的,经教职工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科研处批准后,可延至第二年进行,逾期不再认定。
第十四条 合作权重分配的标准。
(一)团队工作量的分配
1.多成员项目成果的工作量分配。多成员的项目成果的工作量以成员的排序(含校外人员、学生)和正常在研年度进行分配。项目成果成员工作量的分配比例如下:
参与成员 | 科研工作量计算比例(从排名第一依次向后) |
1人独立完成 | 100% |
2人完成 | 60%、40% |
3人完成 | 50%、30%、20% |
4人完成 | 50%、30%、10%、10% |
5人完成 | 50%、20%、10%、10%、10% |
注:第六人及其后原则上不计工作量。重大项目因工作需要,项目组成员超过5人者,可以酌情计算工作量,但总的权重系数之和为100%。
2.多成员论文工作量分配。论文的工作量以成员实际排序(含校外人员、学生)进行分配。论文排名第四人及其后不计工作量。
论文工作量的分配比例:
参与成员 | 科研工作量计算比例(从排名第一依次向后) |
1人独立完成 | 100% |
2人完成 | 60%、40% |
3人完成 | 50%、30%、20% |
(二)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认定。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的排序以项目申报书及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书、正式函件为准,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调整,须遵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出示证明材料。立项后一个项目只能做一次成员变更。
(三)成果完成人及成员的认定。研究类成果的完成人及成员的排序以成果正式出版、发表、被采纳、获奖证书等的公开排序为准。
(四)个人贡献与团队合作相结合,项目、成果的所有团队成员的贡献总和不能超过标准总分。
第十五条 个人科研项目与成果年度工作量的计算。
个人科研项目与成果年度工作量等于科研项目、成果(学术论文、著作、应用成果、学术活动成果等)、科研成果获奖等各类工作量的分值之和(合作取得的科研项目与成果需分别乘以合作权重)。
第十六条 有违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项目、成果,不纳入认定和评价范围。逾期未结项且没有申请延期或延期未被批准的项目,在职称评审、科研奖励、评奖评优、年度考核中不予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科研项目、成果,由科研处审核界定其合规性,通过同行专家评议的方式给出其相应类别、级别的评价结果并确定赋分。
第十八条 在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认定过程中,如有发现涉嫌弄虚作假者,将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要求,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处理。确实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校结合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其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论文级别参考认定标准
附件
论文级别参考认定标准
论文包括T类(顶级论文)、A类(权威论文)、C类(核心论文)、E类(核心扩展论文)和O类(普通论文)五类。
T类 | 1.《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SSCI收录(期刊)且刊物当年影响因子1.0及以上的学术论文; 3.ESI高被引论文; 4.SCI一区、二区收录(期刊)学术论文。 (注: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除按首发期刊级别认定外,再按T类级别论文认定一次。) |
A类 | 1.《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中国高等教育》、《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CSSCI期刊目录中被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或国家自然基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SSCI除T级外收录(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4.SCI三区、四区收录(期刊)学术论文。 (注:被全文转载的论文,除按首发期刊级别认定外,再按A类级别论文认定一次) |
C类 | 1.《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非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 2.《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新华文摘》(观点摘编)的论文; 3.除A级以上外的所有CS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4.CSSCI集刊收录的学术论文; 5.A&HCI收录(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6.EI收录(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7.SCI、SSCI会议论文; 8.ESCI收录(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注:被全文转载、观点摘编的论文,除按首发期刊级别认定外,再按C类级别论文认定一次) |
E类 | 1.CSSCI扩展版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3.《中国社会科学报》上的高水平论文(不少于1500字); 4.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5.被EI检索的会议论文。 |
O类 | 1.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2.知网、万方数据、维普网收录的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3.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学术集刊(具有ISBN号)所发表的单篇论文。 |
注:
1.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北大核心: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CPCI-SSH:社科及人文会议录引文索引;SCI:国际科技引文索引期刊;SCIE:SCI扩展版;ESCI:新型国际期刊引文索引数据库,准SCI;E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CPCI-S:科技会议录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
2.SCI分区方式使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
3.期刊跨类交叉现象,按照就高原则认定。
4.如有期刊在本文件执行期间升级或落选相关索引,均以论文发表年份所适用的权威正规版本为准。
5.不符合或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学术论文不纳入认定范围(科研处组织专家评议后同意纳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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