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影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在规定期间到校办理报到、缴费、注册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效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获批后生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新生的身份证件、录取通知、档案等材料是否相互一致,是否与录取信息一致,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
2.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和我校招生考试规定情形。
学校为审查合格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发放学生证和学籍登记表;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2.因其他原因经学校认定应予保留入学资格的。
第四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以学年为单位。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第五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学校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未申请入学或学校审查合格逾期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外,学校按规定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我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是否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查学生的录取手续、录取资格、身份证明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学生处负责组织学生体检,审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能否保证在校学习、生活;负责开展学生心理测评,审查学生的心理健康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组织专业测试,审查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在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重新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如确有原因不能按时注册,必须提前向学生所在院系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专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专升本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按要求缴纳学费是每个学生的义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一周内必须缴纳学费。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方可取得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等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的身份证明,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到教务处注册。学生证严禁随意涂改。学生证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学生证应妥善保管,丢失或损坏应由本人持《青岛电影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补办。因毕业、退学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学生证交回教务处。
第二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计算
第十条 学校学分制课程由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自由选修课、集中实践六大教育模块构成。六大教育模块的学分要求为:
1.公共课模块:包括大学英语、体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本模块课程为必修课程。
2.学科基础课模块:学校每学期开设电影艺术学、管理学的基础课程。包括影视制作基础、艺术概论、视听语言、影视作品赏析、中国电影史、外国电影史、中国艺术通史。本模块课程为必修课程。
3.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模块:这两个模块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教学要求,在既定学期安排一定学时的规定专业课。这两个模块课程为必修课程。
4.自由选修课模块:学校每学期开设一定门数的选修课程,学生可以在其中自由选修,本科学生必须在毕业前修满6-8个学分(具体依据不同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而定)。
5.集中实践模块:本模块包括创作实践课、各类实习、社会实践、军训、毕业作业、毕业论文、毕业答辩。本模块均为必修课程。
第十一条 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每学期一般行课16周,复习考试1-2周,集中教学实践2周。本科生全学程规定修满150-160个学分,专科生全学程规定修满110-120个学分,专升本全学程规定修满70-80个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学分以学时为单位计算,一般16个学时为1学分,集中实践一周为1学分。
第十三条 对每学期开设的各门课程统一编号,每一门的课程对应唯一的课程编号。
第十四条 对选修课的要求:
1.学校开设的选修课本科生原则上在第六学期结束前修完。但选择选修课时如与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课时发生冲突,应优先保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选择选修课不能占用集中实践模块的教育时间。
2.已经考试合格获取学分的课程,原则上不允许重复选修,重复选修不计入学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上述五个教育模块所列课程的考核(以下统称“课程”)以取得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作为学籍处理、奖助学金评定、毕(结)业资格审查、学士学位资格申请等的依据。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除自由选修课为考查外,其余均为考试课程。考试课程分为集中考试和分散考试(小论文,作业,作品,报告,社会实践、毕业作业、毕业创作、毕业论文等)。考试课程(除体育课)允许补考一次,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进行。考查课程不允许补考,需重新修读或重选其他课程。
第十七条 成绩记载:
1.凡同一名称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课程,每一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同一学期同一门课程分理论、实践或分口试、笔试分别考试时,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课程成绩可由实践、作业、课堂讨论等平时成绩及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并按一定比例给出。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能超过50%。
2.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分段绩点法,成绩登录按分段绩点法,按等级评定并记分D(大于等于60分)以上为及格。
3.课程考核成绩在F(0-59分)等级的学生需进行补考。补考成绩一律按“D”与“F”两类记载。补考达到D等级,学生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补考仍然是F(0-59分)等级,需重修该课程。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课程成绩单上标注“补考”、“重修”字样。
4.学生在考试前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应申请缓考。申请缓考须向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手续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教学单位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生效。缓考时间原则上与补考时间统一安排。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入课程考试成绩。
5.军训、社会实践、专业创作实践等实践性较强课程的考核以考勤及实践作为评定成绩的重要依据。缺勤三分之一课时及以上者应重修。
6.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为缺考(办理缓考除外),其成绩记为零分,不得补考,应予重修;缓考而无故缺考者,其成绩记为零分,不得补考,应予重修。
7.学生应严格遵守《青岛电影学院考试规则》,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不计成绩。经教育对所犯错误有悔改认识,经批准允许重修。
8.课程成绩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任何人无权干预或影响任课教师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
任课教师对所评定的学生成绩负责,成绩遗漏、错误等问题,由任课教师申请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教学事故责任。
9.任课教师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成绩评定和网上录入,确认无误后打印成绩单,并签字确认,由教学单位统一报送教务处存留。
每学期成绩,必须由任课老师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提交;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交的,须向教务处提交纸质说明,并由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教务处酌情设定提交期限。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最后一个学期的成绩,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交。
任课教师未能按时提交课程成绩,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将通知教师本人和所属教学部门的负责人;如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将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10.学生应及时上网核查课程成绩,如有异议,须在下个学期开课一周内提交成绩复查申请。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认定成绩错漏确需更正的,应在下个学期开课一周内提交《青岛电影学院教师成绩更改申请表》,说明更正理由并提交试卷、作业、考勤记录等证明材料,经教师所属部门负责人和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更改,由教务处负责更正和备案。逾期不予变更成绩。
11.课程考核成绩登录按等级评定并记分。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所得绩点,既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按如下对照表计算:
百分制 | 等级制 | 绩点 |
95-100 | A+ | 4.0 |
90-95 | A | 4.0 |
87-90 | A- | 3.7 |
85-87 | B+ | 3.3 |
80-85 | B | 3.0 |
77-80 | B- | 2.7 |
75-77 | C+ | 2.3 |
70-75 | C | 2.0 |
65-70 | C- | 1.7 |
60-65 | D | 1.0 |
60以下 | F | 0 |
所有的跨段分数都计入上一段分数区间。
绩点是对学生各门课程所获学分的加权平均值,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指标。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
课程总绩点=∑单门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总学分=∑单门课程学分
课程的平均绩点=课程总绩点÷课程总学分
第十八条 重修
凡需考试的课程经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可以随下一级学生学习或者延长学制重修。关于重修的具体规定详见《青岛电影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免修
1.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免修,经教务处同意后免修相应课程(前3类情况须参加期末考试,考试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记载)。
(1)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含425)以上者;
(2)获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含二级)以上证书者;
(3)获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运动健将资格者;
(4)凡学过本校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教育部规定的思想教育课程,课程层次、内容大致相同,成绩达到75分或B-以上者,该课程可申请免修,经教务处同意后免试并获得该课程学分。
2.自由选修课程不允许免修。
3.办理免修手续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开课一周内完成办理。申请免修时需交验成绩单、资格证书,经所在教学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并报任课老师考勤备案。
4.因故休学复学的学生,对以前已修过的课程,凡考试(考查)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免修该课程,成绩按原考试成绩登记。但要求免修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不低于当前所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开课后一周内填写课程免修申请。
第二十条 学校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标注“作弊”。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任课教师应如实评定学生的补考成绩,但补考成绩按最高D计入学生的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以下条款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考核、鉴定学生的思想品德,并记录在学生学籍档案。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5.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成绩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活动锻炼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因病或因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经所在教学单位复查无误后报经教务处批准可免修;免修者上课时须出勤,由体育教师安排力所能及的活动,方可给出合格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根据我校有关规定和跨校协议,参加在境外联合培养项目和交流学习项目,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青岛电影学院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参加未经我校审批备案和签订协议的,修读课程成绩和学分,学校不予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获得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生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学生处、教务处认定合格后,可以折算为实践课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青岛电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获得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成果,经学生申请,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认定合格后,可以折算为实践课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青岛电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我校对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因休学、保留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止在我校的学业,两年内再次入学的,其在我校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我校予以承认;超过两年后再次入学的,不予承认,学生应该重新修读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
在其他普通高等学校获得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毕业两年内在我校入学,公共必修课考核成绩达到B+分以上的,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将记录在学生学籍档案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因以下原因,可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者。因病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该经过因病休学又复学以后,证明身体仍然不适于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3.经过考核,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4.学生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具体事宜,具体按照《青岛电影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6.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转学规定的。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学籍或学校认定应予保留学籍:
1.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2.学生个人申请、学校批准,休学创业时间超过 一 年的;
3.患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持续治疗或回家休养时间超过一年的;
4.其他原因学生申请或学校认定应予保留学籍的。
第三十二条 保留学籍时间以年为单位,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个人申请、学校批准休学创业时间超过 1 年的,保留学籍至约定创业时间结束后 1 年;患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继续治疗或回家休养时间超过 1 年的,保留学籍至病愈后 1 年。
其他情形以学校与学生约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生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并出示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假或事假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创业、参加社会实践或影片拍摄等原因影响上课,时数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4.出国、留学等原因需暂时停止在本校学习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应首先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院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出国留学申请休学的,须提供对方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翻译件及复印件。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须提供家长签名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离校。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具有学籍,但不享受学校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参加考试;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我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复学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院系领导审核,教务处、学生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并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依已修课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如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
3.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手续时间为每学期结束前二周;不按时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可视情节处理,直至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100学时及以上者,或一学年内旷课超过150学时及以上者;
2.最高弹性修业年限内不能正常毕业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经准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改,又受到新的处分者;
8.根据学校其他管理规定而达到退学条件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本人征得父母同意后,可以申请退学,申请退学的学生,必须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退学申请表、家长知情同意书等材料,由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领取退学证明并离校。
第四十条 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或以其他方式传达给学生本人,通知本人办理退学手续,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本人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户口及档案由学生办理,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限其10天内离校。由学生所在院系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对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四十五条 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及体育合格,不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在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读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青岛电影学院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办法详见《青岛电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细则》。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若离校只发给结业证书,亦不授予学位:
1.德育鉴定不合格者;
2.体育课不合格者;
3.四年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或未修满选修课8学分者;
4.毕业环节(含毕业作业、毕业论文、毕业答辩)不及格者;
5.留校察看处分未取消者。
第四十八条 结业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向学校申请补考、重修和补作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和毕业论文答辩。
结业学生经补考、重修,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可以向学校申请结业转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申请结业转毕业的学生,必须在每年审查毕业生毕业资格前补修完全部课程且考试合格,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教务处。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取消后,符合毕业规定者可以毕业。
第五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必要时向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协助核查。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我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体按照《关于补办毕业生毕业/学位证明书的规程》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悖之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起施行。
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