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要求学院复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为处理学生申诉工作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或变更的复查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委员会召开会议时间、地点的确定和委员会临时人员的召集、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八条 申诉学生及其代理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自己需要回避的,向委员会提出申请。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成员的回避问题由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问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己发现其组成成员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可直接作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权。
(一)学院对本人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决定的
(二)学院对本人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
(三)学院对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决定的。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诉者应该在七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诉人放弃申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诉进行复查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重新作出决定。
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应当告知提出申诉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此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学院书面通知书之日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应当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15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
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一名成员担当。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学院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 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 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拟被处分学生如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宣布听证事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对调查人员和经办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听证结果,按照本规定申诉处理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