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经2024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电影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电影学院
2024年12月24日
青岛电影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学费收缴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收费坚持合法、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加强对缴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的规定,对于故意欠费的学生不予注册。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部门,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协助引导学生按时缴纳学费。
第四条 各学院应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费,学费收缴工作实行责任人目标责任制,各班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各学院院长、副院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有协助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秋季学期行课第一周内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应根据迎新工作安排在新生开始收费一周前,将确定的学生信息等有关数据提供给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五日内在收费系统中完成收费项目信息生成工作。
第七条 行课第一周末,计划财务处向各学院发送学生欠费名单,由各班班主任及时通知欠费学生及学生家长相关情况,督促学生及时完成缴费。
第八条 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缓缴学费的申请,缓交申请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确认,并明确缓交期内缴费安排。缓交申请经所在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由计划财务处依照审批表办理台账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九条 对已落实助学贷款或资助的学生,由学生处及时将学生信息录入收费系统,在贷款或资助发放前学生暂以差额缴纳剩余学费及住宿费,计划财务处与学生处定期核对贷款或资助放款进度,及时完成收费系统信息更新。
第十条 学生住宿费原则上以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公寓管理中心提供的宿舍住宿名单为准,按相应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由教务处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学籍信息变动表,计划财务处根据变动情况调整收费系统相关信息,涉及费用增减变动的,及时与学生办理结算。
第十二条 对于学生无任何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缴费的视为欠费,经三次以上催缴欠费后仍拒不缴费的,视为故意欠费。各班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核实,将欠费信息传达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未办理缓交申请且仍未完成缴费的,将取消其入团、入党、评优、学生会干部竞选等资格,不得参评学校各项奖学金。上述三次以上催缴方式为新学期行课周一周后,各学院根据计划财务处每周下发的欠费明细连续三周公示催缴及“青岛电影学院云缴费平台-缴费平台”三次欠费信息推送后。
第十三条 对于故意欠费的学生限制使用图书馆资源、体育设施和其他校园服务,限制选修课选课,同时各学院、部门应强化欠费学生借用摄影器材、录音设备等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年度末,计划财务处统计各学院学生欠费情况,自相应学院下一年度预算中进行扣减。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于行课开始周后每周向教务处、学生处、各学院发送欠费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欠费学生的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要高度重视学费收缴工作,既要关爱学生、又要讲求实效。积极贯彻学校关于学费收缴工作精神,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工作,深入了解欠费学生的实际情况,正向督促欠费学生及时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4日起实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学生缓交学费审批单
附件 学生缓交学费审批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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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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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 性别 |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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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专业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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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交学费事由 (可另附说明材料) | 家长签字: |
缓交学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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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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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院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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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会签意见 | 学生处(签章): | 计划财务处(签章): | 教务处(签章): |
注:申请办理缓交学费的同学请到以上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后,请将此申请表交回学生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备案。 |
(此页无正文)
青岛电影学院学校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