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各处(室):
经青岛电影学院校长办公会2022年第27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电影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电影学院
2023年5月25日
青岛电影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科研工作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Ⅰ类)经费、横向科研(Ⅱ类)经费及学校设立的各项科研(Ⅲ类)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批准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基金项目、合作项目、支持项目及专项项目等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接受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等取得的经费,以及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中取得的境外企业、组织合作经费等。
第三条 科研经费是用于资助科学研究项目和平台(团队),促进各学科专业发展、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以及促进成果培育、转化的专项资金。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科研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研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科研经费年度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健全绩效考评机制。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入账、预算、决算、资金拨付(报销)、会计核算工作,将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按照项目进度拨付(报销)项目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各院系(研究机构)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各院系(研究机构)要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开展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八条 纪监办公室负责追究涉及违纪违法的科研项目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
第三章 经费分类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学校作为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依托单位,是科研项目的主体单位,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纵向科研项目(Ⅰ类)、横向科研项目(Ⅱ类)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除严格遵守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外,也应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和经费报销等制度的要求。校级科研项目(Ⅲ类)和纵向科研项目(Ⅰ类)、横向科研项目(Ⅱ类)的学校配套经费按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科研平台(团队)建设经费根据其资金来源,参照科研项目分类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Ⅲ类)按由学校批准的年度科研计划执行,由学校集中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资助。根据项目的类别和级别,学校给予一般项目资助5000元至8000元,重点项目可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50%。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策”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教职工积极申报纵向科研项目(Ⅰ类),对于以学校为第一申请单位的市厅级(含)以上纵向科研项目(Ⅰ类),学校对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给予适当比例配套资助经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艺术学、教育学门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等,以上有经费到校的纵向项目(A类)可按批复额度的0.5倍至1.0倍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具体支持额度由学校研究确定。对于以上项目的自筹经费(无资助)项目(B类),可按照校级科研项目标准的0.5倍至1.0倍给予资助经费支持,具体支持额度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凡以合同方式承担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研究的课题(纵向除外),或以举办各类节、展、赛事及作品拍摄等形式开展的科研活动,并取得课题(活动)经费到账的,均可作为横向科研项目(Ⅱ类)。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使用的用途、真实性和合理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应签订横向科研项目责任书,对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因违约、风险等因素导致学校受到经济和名誉损失等不良影响的,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承担仲裁或法律诉讼的费用和责任)。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所得的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监督。原则上,学校提取项目总金额的8%作为管理费(其中包含开具发票代缴税费)。管理费的使用以强化激励效能、提高服务水平、提升管理能力为主要原则,除代缴税费外,主要用于科研管理先进集体或个人绩效奖励。确实对于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合、学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的横向科研项目(Ⅱ类),由学校研究同意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和(或)减免其管理费用(税费除外)。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笔报销”的办法,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进度分笔报销。立项后可依据阶段性成果申请报销不超过50%的经费,通过中期检查后达到结项要求的可再申请报销剩余部分经费。未完成结项而提前终止的项目,原则上应退还已经报销的经费,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可酌情减免一定比例。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Ⅲ类)和纵向科研项目(Ⅰ类)在实施过程中,使用财政划拨经费和学校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Ⅱ类)委托合同中约定所购固定资产产权为学校的,要履行固定资产采购程序,并按相关规定纳入资产管理;约定所购固定资产产权为委托单位的,经委托单位同意、在学校招标采购部门备案后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并负责管理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委托单位与学校另行签订协议予以明确。
第三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 按照上级要求,扩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经费管理自主权,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二)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设备费预算调剂需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下放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经费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可全部用于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的绩效支出。纵向科研项目(Ⅰ类)的间接费用比例按照所属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Ⅱ类)的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50%,校级科研项目(Ⅱ类)的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整理等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四)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台港澳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日常办公费:指一般性办公用品、耗材及学术刊物订阅费用,通信费、邮寄费、快递费等。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专家咨询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九)绩效费:指按照项目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产出绩效核算的人力成本费用,用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的人工费。
(十)其他费用:指依法缴纳的各项税费、业务接待费以及其它无法分类的支出。
第二十条 人员经费支出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必须为该项目立项(合同)书中的课题组成员。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学校持续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坚持预防和惩治并举,坚持自律和监督并重;将通过巡察、审计等方式,定期全面审核检查或抽查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账、大额购买支出相关的合同协议等,特别是对于重大科研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加强审计、监察等工作,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崇尚创新的良好科研氛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决算后的结余资金由科研处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科研工作。未通过审核验收或进行撤项处理的项目,项目预留资金均不予支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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